前些天,女子忍受40年家暴起诉离婚被驳回一事引发关注。法院回应称,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家暴。
判决结果之所以引起争议,问题究竟出在哪?我想还是出在文书的说理上。崔律师想说几点自己的看法。
首先,好的说理不是煽情,是有理有据。沈阳离婚律师崔律师
法院的裁判解决的是什么问题?归根结底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虽然从逻辑上来说,先有大前提(法律规定),再有小前提(案件事实),再有结论(判决结果),但事实上,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往往是在法律和事实之间来来回回,甚至往往是先认定事实,再根据事实去适用法律。
从这个案件来说,原告以存在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法院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到底存不存在家庭暴力?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事后法院的回应正是如此),就说明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标准,法院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便是。
而一审法院是怎么做的呢?在“本院认为”的顺说理部分,只见“携手40余载”“风里雨里”,诸如此类的煽情用语,而不是告诉当事人,你没有证据证明你们的感情确已破裂,这样当然就很难服众。
其次,说理不仅是给当事人看,也是社会大众看。
审判活动本身自然是在解决当事人的纠纷,但不仅仅是在解决当事人的纠纷,而且也是告诉社会大众,类似案件,法院会怎么裁判,实际上,对社会大众也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裁判文书的说理不仅是要让裁判结果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也要让人们知道,自己应该怎么做才致发生争议,争议产生之后应该怎么做才最可能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说说遇到家暴应该怎么办?
都说家暴只有第一次而没有最后一次,可见家暴危害之大。所以,当你遭遇家暴的时候,一定不能忍气吞声,否则就是对家暴的默许和纵容。
你可以让对方写下保证书或者承诺书,这不仅是为获得心安,也可以作为家暴证据使用;你也可以报警向警方求助;你可以及时就医,保留就诊记录;你可以向妇联或者村(居)委会求助,还可以在家中撞上监控,让家暴行为被记录下来,将来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总之,崔律师认为,不仅仅是法院的裁判文书,所有的法律文书都不是或者不能主要是靠煽情,而是应该根据事实和法律去说服他人,并达到使他人接受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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