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的张某因一场车祸成了植物人,妻子拒绝治疗。但张某的哥哥为他垫付了45万元治疗费。获得140万赔偿后,张妻拒绝偿还这笔治疗费。法院最终判决张妻还钱。
车祸造成植物人,家属确实会面临两难选择,在张妻明确表示拒绝治疗的情况下,张某哥哥的垫付行为最终是否需要由张妻承担责任呢?
首先,如果因张妻放弃治疗,导致张某死亡,是否会构成犯罪?
应当确定的是,虽然张某成了植物人,但生命仍在,是一个有生命体征的人。虽然法律上关于死亡标志存在争议,有的认为是脑死亡、有的认为是呼吸停止、有的认为是心跳停止,但不论那种学说,都没有否认植物人仍然是一个活人。
既然植物人是活人,如果他人将植物人杀死的话,显然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作为张某的妻子,对自己的丈夫张某负有扶养义务,如果放弃为张某治疗并导致张某死亡,则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其次,张某哥哥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崔律师认为,张某哥哥属于无因管理。虽然是张某的哥哥,但他在法律上并没有帮助张某的义务,他提供费用给张某治疗,并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张某和张妻的利益,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有的人可能会说,无因管理有一个核心要素是,不能违反被管理人的意思,不论这种意思是明确的还是推定的。因为张妻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治疗,所以哥哥的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
但崔律师想说的是,被管理人的意思如果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话,这种意思是无效的。张妻放弃为张某治疗,不仅违法,也有违公序良俗,因此这种表示是无效的。哥哥的行为仍然属于无因管理。
最后,哥哥垫付的医疗费能 否要求张妻偿还。
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的人,可以要求被管理人支付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哥哥为救治张某而垫付的医疗费,属于必要费用,因此可以要求张妻偿还。
最后的最后,崔律师并不想去苛责张妻,可能在当时的情况下,她也处于两难之境,或许没有钱治疗,或许担心钱白花,这都无可厚非。但,每个人的生命都值得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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