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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维权律师职业打假人,买问题海参。高院判决出来了!
 
刘某在展销会上购买10万余元的海参后,发现包装不规范,向法院起诉索赔100多万元,近日,北京高院作出再审判决,仅支持退回退款,不支持赔偿请求。

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社会上又诞生了一个新的职业,即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不可否认的是,职业打假人的诞生,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造成了一定的法律适用难题。

首先是关于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不仅在理论上,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不是出于生活需要,不属于消费者;另一种意见认为,消费者是与生产者、销售者相对的主体,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购买商品,就属于消费者。

崔律师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有以下几点理由:

①按照《汉语大辞典》关于消费者的解释,消费者是指物质资料或劳务活动的使用者或服务对象;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观点,消费者是指以个人消费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由此可见,从主观上看,消费者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这就意味着,只要不是为了生产或者经营,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就属于消费者。比如张三是做代购的,张三购买商品显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为了将商品再次出售,这种情况下,张三就不属于消费者。但只要不是为了经营或者生产,不论购买的数量是多少,就算明显超出生活需要,也应当认定为消费者。

其次是知假买假是否应当支持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小状认为,这在普通消费领域和食品领域应当区别对待。

在普通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消费者受到欺诈,也就是说,消费者是因为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才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对于知假买假的人来说,他们在购买之前已经知道所要购买的东西是存在缺陷的,他们在主观上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因此,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食品领域,由于食品事关每个人的身心健康,因此,《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并没有以经营者存在欺诈为前提,只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就有权要求十倍赔偿。因此,即便是知假买假,经营者存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你认为,职业打假人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应当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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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9/27 阅读:46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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