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沸沸扬扬的鲍某某案件终于落下帷幕,最终的调查结果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鲍某某存在性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但因鲍某某存在严重违反律师执业纪律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驱逐出境。
从是否构成性侵来看,一是二人发生关系之时,韩某某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性防卫意识和性处分能力,二是没有证据证明鲍某某对韩某某采取暴力、威胁等措施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综合两方面来看,鲍某某不构成强奸罪。
但此事值得我们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韩某某是否会构成诬告陷害罪。所谓的诬告陷害罪,就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有三个主要的构成要件:
一是行为人捏造了犯罪事实,捏造犯罪事实就意味着行为人明知对方没有犯罪行为,因此也就意味着如果是因为对事实了解不足,造成错误控告的话,不属于捏造事实。此外,还要求所捏造的事犯罪事实,如果只是捏造对方有违法行为,也不应以诬告陷害罪论。
韩某某作为当事人,对鲍某某是否性侵行为,有清晰的认识,但仍然因为两人关系破裂而捏造鲍某某存在性侵行为,而性侵一旦成立,则属于强奸罪,因此,韩某某捏造了犯罪事实。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是想要使对方受到刑事追究。这里有两个方面的问题:①意图使对方受到刑事追究,就是一种主观意愿,不意味着事实上受到追究,这也就是说,不论对方是否受到刑事追究,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②行为就捏造的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告发,包括直接向有关机关进行控告,或者通过公开途径进行散播,足以引起有关机关重视,足以导致有关机关进行追究。
韩某某主观上是否有此意图我们无法直接知道,但从其行为上看,不仅向有关机关进行告发,而且通过网络渠道进行传播,并且事实上也导致鲍某某被有关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韩某某并未进行任何澄清,由此可以推知其主观上具有使鲍某某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
三是要求情节严重,这个情节严重既可以是捏造的事实本身罪行较重,也可以是发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等等。
从韩某某的行为上看,其捏造的是鲍某某的性侵事实,本身就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此外,这件事本身也引起极大关注,产生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符合情节严重的要求。
因此,韩某某母女的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该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版权声明:本文仅供交流与学习,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或者无法查实原作者姓名,在这里深表歉意。若涉及版权问题,烦请原作者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沈阳刑事律师崔律师:
15040008868
www.shenya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