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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维权律师刘强就健身卡只要办了就不能退?的报道发表评论!
 

整理:沈阳刘强律师团队-民事部    电话:13555888811

东北新闻网讯(记者 田理)如今,健身已成为都市白领的一种时尚。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的时候,经常会听到商家这样告知,健身卡办理之后不退不换。那么这卡到底能不能退呢?近日,沈阳消费者刘女士就该问题求助辽宁消费维权网。【投诉原帖:要求全额退回1800元

  办卡时的承诺未兑现 消费者欲退卡

  9月25日,刘女士在推销人员的介绍下,在沈阳铁西区罗马国际游泳健身会所办了一张1800元的健身卡,而当时该健身会所还没有开业。开业之后,刘女士准备开始锻炼。而一进到健身会所内,就感觉和自己预期并不一样。

  “一进去就能闻到一股澡堂子味!”刘女士介绍,健身房是地下一层,换气不好,很潮。其次,新装修好的健身房味道很大。

  “在办健身卡的时候工作人员说的可好了,又有空气过滤又排气的,现在看来啥也没有啊!”在这样的环境下根本无法锻炼身体,刘女士决定退款。

  店方:一旦售出不退、不停、不转

  随后,刘女士向店方表明退卡的要求,但遭到店方的拒绝。

  健身馆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在办卡之前告知刘女士,双方签订的办卡合同已注明健身卡一旦售出“不退、不停、不转”。但是对于刘女士的情况,他们可以帮忙转让健身卡,需要有转让费200元。

  刘女士对此表示不解,“我一次都没用过,为什么要交200块钱呢?”随后,将问题反应到了辽宁消费维权网。

  消协介入商家全额退款

  铁西区消协的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经调解,商家同意全额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律师:不退、不停、不转为霸王条款

  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表示,刘女士办理健身卡时,无论商家是书面约定还是口头约定,都构成合同约定内容,双方即遵守,商家口头承诺有排气有空气过滤的,商家应该履行约定,如构成违约,造成消费者呼吸道系统疾病等,消费者可起诉商家赔偿。

  商家所说,“不退、不停、不转”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依据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如双方对格式合同约定出现不同解释,则以不利于出具格式合同方的解释为裁判依据,也就是说商家出的合同条款,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商家和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识表示,真实有效,法院一般会予以确认,但其中的霸王条款或无效条款,法院往往不会认定。商家对刘女士承诺可以转让该卡,但是得有转让费200元,如合同没有约定转让费事宜,刘女士转让健身卡的行为并没有给健身房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商家的200元转让费没有法律依据及约定,不应收取。

  刘强律师建议广大健身爱好者,以后再选健身房的同时,要审查下健身房的工商手续是否完备,及其宣传的配套设施是否完备,实地体验一下,如实际情况确如销售人员所述,即与健身房签订合同,如不符,谨慎为止。

  延伸阅读:健身房如何选址

  据了解,健身时人的呼吸量增加,是日常活动的1-2倍,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会上升。地下建筑结构的通风环境相对封闭,不少健身房选址“地下”本身就是个隐患。此外,人在健身房内大量出汗,会增加细菌繁殖的可能性,流行病菌会随汗液和呼吸传播。在此,辽宁消费维权网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健身房时一定要留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留意健身环境。观察健身房的通风系统是否完善,有无可打开的门窗,开间与地面有无4米的空间高。设施是否是品牌产品。冲凉房的设施是否符合你的要求,如果是地下室或没有太多的通风门窗,就要格外小心。方便的情况下,可以多在健身房呆一会儿,闻闻有没有难闻的气味,最好不要选择空气中散发着潮湿发霉味、地毯有刺鼻气味的健身房。

  其次,不要急于买卡消费。在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就定年卡或季卡,这样太盲目。健身房人太多,一定要清楚有没有控制人流量的规定,如果你得不到准确信息,你可以在你将安排健身的时间里,实地看一下参加运动的人数,是否保证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活动空间。如是人满为患,就应该重新考虑。

  此外,天气湿闷时不适合在室内健身,如果健身者在运动过程中出现不适症状,要立即退出健身房或在通风的地方休息。


[责任编辑:张雁北]     转载至东北新闻网  辽宁消费维权网

原文链接:http://xiaofei.nen.com.cn/system/2016/12/07/0195124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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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强律师,主要承办大案、要案,尤其在死刑复核、二审、再审,职务犯罪、涉黑、涉毒、集资诈骗、各类涉税、涉暴等刑 事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诉讼代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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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12/7 阅读:9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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