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给我留言
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收费标准
.民事诉讼:争议额5%收取律师费,5000/阶段,不含交通住宿。

.刑事辩护:1万起/阶段,不含交通住宿。

.行政诉讼:争议额5%收取律师费,1万起/阶段,不含交通住宿。

.常年法律顾问:5万起/年。

法律咨询或移民咨询电话:15040008868

沈阳劳动法律师-轻松应对医疗期的5个法律法规
 

沈阳律师|沈阳律师事务所||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律师网|沈阳律师咨询|沈阳律师免费咨询|辽宁律师|辽宁律师事务所|沈阳民事律师|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律师事务所|律师免费咨询


刘强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3555888811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艺路11号

声明:本文仅供大家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目录: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

  •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

  •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


1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4年12月1日,我部发布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后,一些企业和地方劳动部门反映,《医疗期规定》中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时间过短,限制较死,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困难,要求适当延长医疗期,并要求进一步明确计算医疗期的起止时间。经研究,现对贯彻《医疗期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医疗期规定》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细则,并及时报我部备案。


劳 动 部

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3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4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1996〕354号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劳办发(199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最近,部分地区对劳动部下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一些问题,现答复如下:


二、《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一九九七年二月五日


刘强律师团 . 咨询&;合作

企事业法律顾问/法律咨询/民刑案件委托/婚姻家庭/合同审查起草/移民留学/非诉业务

刘强律师团队联系电话/QQ:13555888811

刘强律师团队更多精彩:www.shenyanglaw.com

刘强律师,主要承办大案、要案,尤其在死刑复核、二审、再审,职务犯罪、涉黑、涉毒、集资诈骗、各类涉税、涉暴等刑 事案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诉讼代理经验。

沈阳律师网|沈阳律师咨询|沈阳律师免费咨询|辽宁律师|辽宁律师事务所|沈阳民事律师|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律师事务所|律师免费咨询

日期:2016/7/13 阅读:1683次
 

沈阳交通肇事律师|沈劳动纠纷律师|沈阳刑事律师|沈阳刑事辩护律师|沈阳律师免费咨询|辽宁律师|辽宁律师事务所|沈阳民事律师|沈阳刑事辩护|律师在线咨询|律师事务所|广州离婚律师|沈阳继承房产律师|建设工程律师|沈阳劳动仲裁律师|沈阳免费咨询律师|沈阳维权律师|沈阳刑事再审律师|沈阳毒品犯罪律师|沈阳优秀著名律师|沈阳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沈阳医疗纠纷律师|医疗事故律师|医疗鉴定律师|医疗过错赔偿律师|刑事案件律师


盈科律师团队联系电话:15040008868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艺路11号       ICP备案编号:辽ICP备16009480号-1